您现在的位置: 澧县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正文
《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9 11:21:00      作者:佚名      来源:澧县地方税务局

《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

澧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将由地方税务机关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届时,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将停止征收。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哪些人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四、哪些情形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我省确定的适用税额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由各省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3元。

  六、污染当量是什么意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七、如何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储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八、哪些情形下,应税污染物和应税固体废物将以当期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九、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顺序是怎样的?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十、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十一、什么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十二、哪两种情形减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三、环境保护税如何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建立地方税务机关和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天。

  十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十六、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七、开征环境保护税后还要征收排污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季度的排污费,征期在2018年的1季度,需要继续向环保部门申报缴纳。

        关联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