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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0/1/8 9:32:00      作者: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是: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事业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事业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事业单位予以更正。该行政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省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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