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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公报2017年第二期
发布日期:2017/7/1 9:18:00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县委县政府文件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澧发〔2017〕4号

  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促进我县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号)、《中共常德市委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6〕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我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立身之本,生存之基,发展之需,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主动对接政府购买服务,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分批推进,形成澧县特色。坚持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主要目标。通过综合改革,把我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到2020年,重点构建起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村便民服务四大服务体系;强化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服务能力,建成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实现全覆盖;村级综合服务社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

  二、积极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

  (三)创新农业生产服务。加快发展土地托管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工厂化育秧、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或订单选择性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资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农资供应服务体系,重点构建县级配送中心和县级以下服务网络。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积极服务特色产业发展,通过拓展营销平台、提升加工中心、建设优质基地、壮大龙头企业、打造公共品牌,支持茶叶、蜂蜜等特色产业发展,将茶叶、蜂蜜等产业列入全县精准扶贫工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的优势,围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商务粮食局、县扶贫移民开发局)

  (四)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积极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大力发展冷链物流,形成布局合理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自建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等方式建设电商营运中心,对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e家”电商平台,打造农业特色产品网上流通渠道,实现本地特色产品线上销售,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创新流通服务方式,按规定举办和积极参与品牌推介会、展销会,发展直营店、加盟店、网店,通过开展产销对接、订单生产等方式,促进本地农产品流通。(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商务粮食局)

  (五)开展农村信息服务。适应农村信息化发展需要,以县供销社为主,为广大农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县供销社要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有效对接上级和域外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通过整合服务项目、信息渠道、发布终端,开展农业生产信息、农产品市场信息、时政信息发布和“三农”咨询、网上办事、在线互动交流等信息服务。(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商务粮食局、县电子政务办)

  (六)拓展农村便民服务。将便民服务作为村级综合服务社的主要内容,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农业生产、农村消费、通讯、出行、代收代缴、代购代销等服务,努力拓展市场化、经营性的农村便民服务。(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

  (七)实施惠农综合服务工程。按照全省惠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加快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和县、镇、村上下贯通的惠农综合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农业局、县农经服务站、县商务粮食局、县金融办)

  三、大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八)着力建强县级社。进一步明确县供销社的职能定位,县供销社要组织和引领县域内供销合作经济发展,加强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加强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网络网点建设,构建政府主导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综合服务体系,落实对社有资产监管职责,抓好全省供销社综合改革惠农综合服务工程示范县建设,承接政府转移的为农服务职能,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等。进一步推进县供销社服务能力建设,采取上级项目和本级财政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建成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委编委办、县农业局、县财政局)

  (九)建设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按照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建设标准,通过整合社会力量和现有资源,以参股合作为主要形式,通过镇(街道)推荐,选择较好的经营主体,在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县供销社审核把关,建设市场化运作的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从2017年至2019年,分别按85%、10%、5%的比例推进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建设。到2020年,建成19个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打造省级以上标杆社2个。(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

  (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县供销社在现有入股合作、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继续选择部分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入股,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加强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加大支持力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平台。(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农经服务站、县财政局)

  (十一)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社。依托现有村级服务网点,进行升级改造,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要与惠农综合服务工程和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相结合,实行市场化运作,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功能的要求,以便民服务为主要内容,由镇(街道)、村(社区)推荐,农村经营个体自愿,县供销社和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共同审定建立。大力推进“党建引领、社村共建”活动,构建党建、村建、社建“三建合一”和党务、村务、社务“三务合一”的村级综合服务新模式。鼓励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入社参选担任村级综合服务社负责人。从2017年至2020年,分别按30%、20%、20%、10%的比例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各镇、街道)

  四、理顺供销合作社“双线运行”治理机制

  (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指导。县供销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供销社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社有企业、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参办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加强供销合作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落实对社有企业及县供销社注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惠农综合服务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工作评价和考核机制。(牵头单位:县供销社)

  (十三)发展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鼓励县供销社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在土地托管、再生资源回收、农产品电商及其他农村经济领域发展社有企业。通过做优做强服务,壮大发展实力。(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商务粮食局)

  (十四)健全供销合作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优化县供销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充实干部职工队伍,切实履行加强行业指导、落实为农服务职责、承担宏观调控和公益性服务任务。着力加强县供销社建设,逐步把县供销社办成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行业管理、服务、指导作用,实现协会与供销合作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委编委办、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十五)理顺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县供销社机关要切实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县供销社机关要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探索县供销合作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牵头单位:县供销社)

  五、加强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积极配合,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成立县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发改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现代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和零售终端。发改、财政部门要继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有关储备任务。人社、农业、商务粮食、扶贫移民开发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农村信息服务、农村便民服务,开展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拓展“互联网+”业务和农村新能源经营业务。组织、民政、人社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融办、农经服务站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探索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重点建设项目和用地的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现存经营场所、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凡属经营性用地,原则上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但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在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支持。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供销合作社的三级网点建设方面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县委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商务粮食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销社、县扶贫移民开发局、县农开办、县农机局、县畜牧局、县农经服务站、县电子政务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金融办,各镇、街道)

  (十七)加强资金保障。根据上级要求,建立县级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县财政连续4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涉农资金和项目,支持社有企业开展为农服务。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供销社、县农开办)

  (十八)加强资产保障。保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占用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供销社)

  (十九)加强人才保障。要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综合改革的要求和合作经济组织特点,配齐配强县供销社领导班子,把熟悉“三农”工作、懂经营、善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按现有编制充实工作人员,优化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结构和知识结构,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在改革过渡期内,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编委办、县人社局、县供销社)

  (二十)加强政策保障。支持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镇(街道)惠农综合服务中心社持有和管护。依法保障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县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委编委办、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二十一)加强考核督导。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绩效考核内容,并建立督导机制,分年确定目标,逐年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督导基层组织建设、县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综合改革专项资金设立、县级社规范化建设等内容。(牵头单位:县委办,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供销社)

中共澧县县委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县政府文件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澧政发〔2017〕4号

LXDR-2017-000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澧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澧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的中坚力量。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湖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湖南省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常德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提高妇女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从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儿童在身心健康、文化教育、经济参与、决策管理、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环境优化等方面的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儿童优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有利于妇女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构建和谐、文明、进步的文化氛围,营造优良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所有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制度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开发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儿童在生活水平、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和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儿童参与,促进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畅通儿童表达的渠道,重视吸收采纳儿童的意见。

  二、总体目标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完善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更高质量的教育;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和完善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高儿童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创建儿童友好型社会环境;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城市达到99%、农村达到96%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0000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5%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较好控制,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8‰以下。降低流动人口中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减少儿童意外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率。防控儿童常见疾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降低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出生体重发生率降低到5%以下。提高中小学生身体素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5岁以下儿童肥胖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均达到80%以上,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工作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妇幼卫生人才配备和培养。

  (2)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服务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儿科,增加儿童医院数量。加强儿科医生数量配备,提高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在儿科、儿童保健人员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知识普及覆盖率达到80%。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实施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扩大“两癌”检查救助覆盖范围。

  (4)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

  (5)提高妇女营养水平。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

  (6)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开展反对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医疗干预服务。

  (7)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完善流动妇女管理机制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8)引导和鼓励妇女参加经常性体育锻炼。加强对妇女体育健身活动的科学指导,提高妇女健身意识。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鼓励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加强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服务。

  (9)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建立儿童早期发展培训示范基地。加强爱婴医院建设管理,推进儿童医疗保健科室标准化建设。逐步扩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10)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不低于80%,农村不低于70%。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与膳食指导。健全产前筛查诊断网络,提高网络机构诊断服务能力。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跟踪随访,扩大筛查病种。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5%以上,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和康复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力度。

  (11)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扩大免疫规划范围,加强疫苗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规范预防接种行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降低新生儿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的死亡率。规范儿科诊疗行为。鼓励儿童专用药品研发和生产。

  (12)预防和控制儿童意外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建立健全学校及幼儿园的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儿童意外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提高灾害和紧急事件中保护儿童的意识和能力,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13)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与营养素补充指导。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技能培训,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继续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4)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完善并落实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和体质监测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

  (15)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和干预。开展家庭育儿技能培训。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帮助儿童养成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和违禁药品,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和成瘾物质使用。

  (16)构建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和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设儿童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17)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增加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加强能力建设,提供适合适龄儿童的服务,满足其咨询与治疗需求。

  (18)保障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婴幼儿食品、用品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生产销售和儿童游乐设施运营的监管。健全儿童玩具、儿童用品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19)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以及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标准。

  (二)妇女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教育工作全面贯彻性别平等原则,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校际差距。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减少薄弱学校数量。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到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确保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年,彻底消除青壮年妇女文盲。

  2.策略措施:

  (1)在教育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及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资助贫困家庭女童、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农村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

  (5)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满足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失学大龄女童提供补偿教育。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合理设置残疾妇女职业教育专业。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9)继续扫除妇女文盲。继续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

  (10)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才政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

  (1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12)依法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辍学。耐心教育、帮助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13)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坚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保障机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实行统一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和“全面改薄”进程,消除城市义务教育“大班额”、农村学校“大通铺”问题。建立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及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

  (1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化高中阶段学校布局。扶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高中学校建设。继续办好示范高中,推进特色高中、综合高中建设,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率先对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

  (1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卓越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和特色专业体系建设计划,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条件,建设开放型公共技能实训基地,支持区域性、行业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支持技工院校改革发展。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

  (16)积极开展0-3岁儿童科学育儿指导。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为0-3岁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加快培养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化人才。

  (17)提升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实施第二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鼓励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富余公共资源改建成幼儿园。每个镇(街道)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18)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19)关爱留守儿童。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

  (20)保障特殊困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落实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残疾学生的规模。为流浪儿童、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和教育质量。

  (2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

  (22)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教育全过程。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各个方面。

  (23)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建立校外科学实践活动与学校课程相衔接的机制。加强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网络建设,建立和巩固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队伍。

  (24)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2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构建以优质中小学实践基地为基础,教师发展中心为纽带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公费定向师范生培养,使公费定向师范毕业生成为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

  (26)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提高农村中小学校接入互联网的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

  (27)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建立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加强安全和法制教育,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创造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住宿条件。

  (28)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确保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保障力度。深入研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女性就业带来的挑战,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政策。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深入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妇女就业等方面带来的新挑战。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提高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计划,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鼓励妇女创业。强化对就业困难妇女的就业援助。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开展女大学生创业培训及孵化服务。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扶持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就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不断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10)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和完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政策,纠正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村规民约。

  (11)提高农村妇女经济收入。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各项农业补贴。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多种形式创业就业。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创业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贫困妇女倾斜。引导贫困妇女积极参与精准脱贫行动计划,到2020年实现脱贫。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积极推动有关方面严格落实女性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比例要求。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各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增加。2020年,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20%的镇(街道)有女党政正职;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以上女干部,逐步提高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的比例;到2020年,重要岗位女性数量和各级党政正职女干部配备数要在2016年基础上有所增加;加大对优秀年轻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县级党政机关中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30岁以下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到2020年,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不断拓宽基层女干部来源,县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达到20%以上;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3%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6%以上,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在村(居)代表推选中,保证妇女代表占三分之一以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及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

  (3)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及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加大对基层女干部的培训力度。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及各类人员培训、考核、奖励、交流、选拔、晋升等各环节保障妇女不受歧视,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建立培养、选拔女干部情况动态监督机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推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6)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使更多妇女进入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民主选举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决策时,充分听取女性人大代表、女性政协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提高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影响力。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吸收妇联组织参与有关妇女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儿童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提高妇女儿童享有社会保障的水平,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妇女养老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大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符合法规要求,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有保障。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提高,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公平就业等基本需求,通过家庭寄养和收养帮助孤儿回归家庭。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建立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等综合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和1所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公平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加强妇女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制保障。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推进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全覆盖。逐步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

  (3)确保城乡妇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和经办资源。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相衔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和统筹层次,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进行救助。

  (8)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9)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0)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1)提高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实现儿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2)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13)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医保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予以补贴。

  (1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15)建立健全孤儿保障制度。落实孤儿社会保障政策。帮助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孤儿就业。完善艾滋孤儿救助机制。建立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

  (16)完善孤儿养育和服务模式。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探索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严格规范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鼓励社会助养。建立和完善家庭寄养和亲属监护养育的监督、支持和评估体系。

  (17)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建立0-6岁残疾儿童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按规定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增强残疾儿童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提高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1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16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镇(街道)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六)妇女儿童与环境

  1.主要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两性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开展基于社区的婚姻家庭教育和咨询,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鼓励和引导妇女做和谐家庭建设的推动者。开展托幼、养老家庭服务,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儿童家长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提高。为儿童提供丰富、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培养儿童阅读习惯,增加阅读时间和阅读量。90%以上的儿童每年至少阅读一本图书。增加县、镇(街道)两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城乡社区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或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儿童提供社工服务。到2020年,至少建立1个妇儿活动中心。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农村人口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左右。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75%。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倡导妇女参与生态建设,践行低碳生活。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和美丽家园建设。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9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1所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的儿童之家。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学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儿童食品、用品和玩具的质量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复查合格率为100%,大型游乐设施定检率为100%;学校、儿童活动场所等进出口交通标示设置率为100%。

  2.策略措施:

  (1)大力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2)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加强新闻媒体对妇女工作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3)提高妇女运用媒体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支持和促进农村和贫困、流动、残疾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信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帮助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4)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大力弘扬传统家庭美德,树立先进的性别文化,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5)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宣传活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吸纳妇女参与家庭教育研究,推广家庭教育成果。

  (6)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发展公共托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支持。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

  (8)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主动性。

  (9)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加强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10)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大力宣传农村改厕的重要意义,鼓励农民自觉改厕。加强对农村改厕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11)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2)在减灾工作中体现性别意识。根据妇女特殊需求,在减灾工作中对妇女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服务。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13)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所有中小学校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培养合格的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大公共财政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工作。

  (14)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持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参加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15)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提倡父母与子女加强交流与沟通。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视和暴力等事件的发生。

  (16)创造有益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引导各类媒体制作和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增强文化产品的知识性、趣味性。积极组织适合儿童的文化活动,大力培育儿童文化品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查处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出版物及儿童玩具、饰品的力度。

  (17)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限制、规范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及烟酒广告播出。依法规范和限制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18)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在公益性文化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公共电子阅览室。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推行绿色上网软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加大对“黑网吧”的打击力度。家庭和学校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

  (19)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在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进行巡逻,向学校、幼儿园派驻保安员。校园附近严格按规定设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派民警或协管员维护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

  (20)加大儿童活动设施建设。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彩票公益金对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开辟专门供儿童活动的区域。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

  (21)强化城乡社区儿童服务功能。切实加大城乡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力度,建立和运行社区儿童服务和保护体系。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儿童活动场所,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

  (22)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推广面向儿童的图书分级制。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广泛开展图书阅读活动,鼓励和引导儿童主动读书。

  (23)保障儿童的参与和表达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决策过程。畅通儿童参与和表达渠道,增加儿童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

  (24)增强儿童生态环保意识。创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阵地,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25)加强儿童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强化对儿童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作能力培训,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为儿童提供服务、维护儿童权益方面的作用。

  (七)妇女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不断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体系,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性别平等审查。不断完善保护儿童的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机制,贯彻落实保护儿童的法律法规政策、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中小学生普遍接受法治教育,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儿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实现公、检、法、司在儿童刑事案件中的跨部门合作,进一步满足儿童身心发展的特殊需要。

  2.策略措施:

  (1)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

  (2)建立健全地方政策体系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对现行政策中与性别平等原则不符的内容进行清理,确保性别平等理念得到体现。

  (3)保障妇女有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发表意见和建议。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4)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开展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规划。

  (6)加强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和执法部门常规培训课程,提高司法和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司法和执法中的影响力。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鼓励和推荐有专业背景的妇女担任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严厉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

  (9)加大反对拐卖妇女的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

  (10)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加强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以及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11)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2)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3)维护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发现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征地补偿安置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4)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

  (16)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妇女实行救助,保障受害妇女的基本生活。

  (17)完善保护儿童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工作。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

  (18)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和儿童本人保护儿童权利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19)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法律责任,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儿童权益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儿童权益保护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20)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出生登记的认识,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21)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22)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提高儿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建立儿童家暴、虐待问题强制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可操作的监护权干预和转移办法,依法剥夺严重虐待儿童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23)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组织、胁迫、诱骗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扒窃、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问题的预防、强制报告、反应、紧急救助和治疗辅导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儿童庇护中心。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及其家长“防拐”意识和能力,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儿童,禁止介绍未满16周岁的儿童就业。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危险作业。依法保护儿童的隐私权。

  (24)加强儿童财产权益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25)健全儿童权益保障网络。为儿童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有效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确保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优先提供儿童法律援助,进一步扩大儿童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儿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社会、家庭对维护儿童权益的认识和实践能力。

  (26)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门化。加快建设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落实专门人员。

  (27)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儿童的处罚。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8)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加强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和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儿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和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做好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四、组织实施

  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大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经济增长同步增加。要针对规划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上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本地规划实施总体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交流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明确监测评估责任,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建立妇女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建立定期报送和评审制度;健全规划监测评估机构,搞好终期评估,各有关部门向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澧政发〔2017〕6号

LXDR-2017-00006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简政放权、扩权强镇工作,根据津澧新城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要求,决定在城头山镇和小渡口镇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将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委托下放,委托下放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管理服务和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11项,行政处罚事项(要相对集中行使)27项。

  委托下放时,有派出机构的,下放给派出机构行使;无派出机构的,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行使。下放事项执行过程中,城头山镇、小渡口镇要按程序履行申请、报批等手续,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备案、登记等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与城头山镇、小渡口镇依法签订行政执法委托文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责任、期限等事项,做好委托下放事项承接、资料移交衔接等工作,加强事项下放后的行政执法培训、业务辅导和督促指导工作。城头山镇、小渡口镇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下放事项的办理工作,确保下放事项不脱钩断档,保障工作有序运转。

  附件:1.委托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3.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4.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附件1

  委托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委托部门 委托事项 承接单位

  1 

  2

  3

  4

  5

  县住建局

  县安监局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附件2

  下放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放权部门 放权事项 承接单位

  1

  2

  3

  4

  5

  6

  县公安局

  县交警大队

  县国土资源局

  县食品药品工商

  质量监督管理局

  身份证受理与核发

  机动车登记(摩托车)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摩托车)

  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

  城市规划区外的权限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名称预先核准等)

  城头山、小渡口镇

  派出所

  城头山、小渡口

  交警中队

  城头山、小渡口镇

  国土规划建设

  管理所

  城头山、小渡口镇

  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所

  附件3

  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委托部门 委托事项 承接单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县住建局

  县林业局

  县安监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处罚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违法毁坏森林或林木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城头山、小渡口镇

  农业和农村经营

  管理服务站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序号 委托部门 委托事项 承接单位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县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烟花爆竹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以及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处罚

  对隐瞒职业病危害、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不符要求、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及材料、转移职业危害作业、擅自拆除防护设备或应急设施、安排不适宜人群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违章指挥或强令无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处罚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附件4

  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放权部门 放权事项 承接单位

  1 县食品药品工商

  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5000元以下) 城头山、

  小渡口镇市场和

  质量监督管理所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向平华同志任职的通知

澧政人〔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向平华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孙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澧政人〔201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县人民政府决定:

  孙勇同志任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主任;

  免去柳彬同志的县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黄泽诚同志任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免去谭登山同志的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职务;

  伍星同志任县扶贫移民开发局局长;

  免去王大平同志的县扶贫移民开发局局长职务;

  免去黄军红同志的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雷永胜同志的县安监局副局长职务;

  徐红霞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局长;

  李鸿鸣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科员,免去其县经济开发区招商合作局局长职务;

  郭未东同志任县农开办副主任;

  免去杜娟同志的县农开办副主任职务;

  易红同志任县投资促进事务局局长,免去其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副总编辑职务;

  李进同志任县依法行政指导服务中心主任(试用一年);

  谭峻岭同志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试用一年);

  免去王永宏同志的县政府办副主任职务;

  罗红同志任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

  免去李鹏同志的原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魏卫同志任县人防办副主任科员;

  杨辉同志任县文体广新局主任科员,免去其澧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学华同志任县卫计局主任科员;

  刘丽、石海坤同志任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汪婕同志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陶贵锋同志任澧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免去胡斌同志的澧阳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张茜茹同志任澧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李萍同志的澧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杨士华同志任澧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7日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澧办发〔2017〕7号

  各镇、街道,县直各单位并省市驻澧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全面改善水环境,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2017〕13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2017〕15号)精神,现就在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揽,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在全县河湖水库全面实行河长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职责,构建河湖管理新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跨行政区域河湖由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执法,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

  (三)总体目标

  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县、镇、村三级河长体系;强化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河湖联动,有效修复和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新澧州新跨越,建设“洞庭第五极,澧水中心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县委、县政府成立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县河长制委员会”),委员会由第一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委员组成,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县委书记担任第一河长,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总河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管河道的河长、副河长。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审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旅游外侨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法制办、县畜牧局、县文体广新局、县艳电局、国网澧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全县各镇(街道)河长组成。县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河长办”)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全县各镇(街道)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由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担任该行政区域内第一河长,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镇(街道)分管水利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总河长、河长,站所负责人担任副河长,村居主要责任人担任相应河流河段长。

  (二)工作职责

  1.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2.河长职责。县级第一河长、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统筹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县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县管河道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召开河长联席会议、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间、部门间、上下游、左右岸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督导下级河长和县直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牵头组织对河道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整治,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镇(街道)河长是所辖河道(含湖泊、水库,下同)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辖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实施堤防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及河湖保洁等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导本级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3.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县河长制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4.河长办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构建水资源开发利用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健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滩涂、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试点,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依法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以水控陆”的入河湖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等,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督促实施入河湖排污口综合整治,确保污水排放满足环境容量和标准要求。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按规定发布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积极推进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流域水源涵养区、河流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加大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洄游通道修复力度,稳步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连通河湖水系,采取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河流最小生态需水要求。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时管理体系建设。

  (六)加强执法监管。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和水利工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和水利工程运行状况动态监管,澧水(澧县段)干流及主要支流要逐步建立监控系统,及时处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确保河湖安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湖名录,全县所有河流、湖泊(含水库)在2017年底全部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实现江河湖泊全覆盖。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分年度确定治理目标,推动河长制全面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等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情况。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要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

  (四)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重点保障水质(含地下水)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确权划界及专项行动等。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和保护。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拓展环保志愿者服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新闻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增加社会各界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附件:1.县级河长名单

  2.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3.澧县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2017—2020年)

  附件1

  澧县河长名单

  一、县级总河长名单

  第一河长:邹如龙

  总河长:徐荩

  副总河长:金贤松赵长津

  二、县级河长名单

  河流、湖泊、水库 河长 副河长兼河长办主任 责任主体及河段长

  松滋河西支

  松滋河中支

  夹河

  栗河、襄阳河

  余家河

  哑河

  界溪河

  北民湖

  盐井水库

  赵家峪水库

  金贤松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常务)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常务)

  财政局局长

  住建局局长

  人社局局长

  公安局副局长(常务)

  农业局局长

  水利局局长

  卫计局局长

  发改局局长

  小渡口镇、官垸镇镇长

  如东镇、官垸镇镇长

  梦溪镇镇长

  四个街道办事处主任

  盐井镇、梦溪镇镇长

  小渡口镇镇长

  金罗镇、盐井镇镇长

  涔南镇镇长

  盐井镇镇长

  复兴镇、梦溪镇镇长

  河流、湖泊、水库 河长 副河长兼河长办主任 责任主体及河段长

  澹水

  涔水南支

  涔水北支

  江溪桥河

  洈水边山河

  英溪河

  牛浪湖

  王家厂水库

  山门水库

  太青水库

  赵长津

  城管执法局局长

  国土资源局局长

  科技工信局局长

  审计局局长

  交通运输局局长

  文体广新局局长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

  环保局局长

  林业局局长

  畜牧局局长

  大堰垱镇、城头山镇镇长及

  四个街道办事处主任

  码头铺镇、王家厂镇镇长

  甘溪滩镇、火连坡镇镇长

  金罗镇、火连坡镇、王家厂镇镇长

  甘溪滩镇、火连坡镇镇长

  澧南镇镇长

  复兴镇镇长

  王家厂镇、火连坡镇镇长

  火连坡镇镇长

  甘溪滩镇镇长

  三、县管河道设立“一河一长一办”,办公室设在县直联系部门,由联系部门负责人(即副河长)兼任河长办主任,负责推行河长制的具体工作。

  附件2

  澧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对全县镇级河长和县河长制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及结果的运用落实。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县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研究制定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及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河湖管理规划,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严格控制水质污染投资项目审批。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与河湖保护管理有关的新型工业化问题。

  县农业局:负责监管农村农药化肥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节水农业,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参与河道保洁、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按事权划分分级落实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治理、河道保洁、河道管护的专项资金,加大河湖保护管理项目资金投入力度,监督资金使用。

  县人社局:负责将河长制实施工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组织开展废弃矿山治理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参与河道采砂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镇(街道)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牵头组织水环境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工业污染源、城镇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及监管;做好排污许可、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组织水环境质量评估等。

  县住建局: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参与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推进城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组织重大减排项目实施和海绵城市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航道及海事管理和监督。组织航道整治及疏浚、水上运输及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参与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保护、水量调度及水量、水质、水文监测工作,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开展河湖连通工程及备用水源工程建设,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等。负责县河长办的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饮水安全的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治及疾病控制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将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管理,防止随意倾倒,规范集中处理,协助水事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

  县旅游外侨局:负责监督指导旅游景区内河道保洁、绿化和美化工作。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规范、监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同有关部门严把涉水建设项目审批关,对国家规定关停、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变更登记,涉河的交通运输污染防治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为河湖保护管理有关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县文体广新局:配合搞好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艳电局:负责库区的河道保洁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指导监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违规渔业行为;指导河道洁水养鱼工作;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开展鱼类等水生动物放流。

  国网澧县供电公司:负责协调水量调度,参与河道保洁工作。

  附件3

  澧县实施河长制行动方案

  (2017-2020年)

  一、工作目标

  通过“十三五”时期的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一)用水总量严格控制。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4.7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

  (二)水体水质根本好转。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提高到96%。

  (三)水域岸线有效保护。全县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7%,澧水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治涝标准。

  (四)生态环境明显改善。2017-2020年,县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按年分别不低于60%、80%、90%、95%,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9.06%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3.04%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现象有效遏制。

  (五)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建立涵盖基础信息、实时水量水质数据等在内的河湖管理信息平台,河湖管理与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逐步形成,在澧水(澧县段)干流及主要支流建立基于水质水量考核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控制用水总量。健全流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划定全县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到2020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4.7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等参与,由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工业产品和生活服务行业的先进用水定额体系,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严格采用用水定额核定取用水量,强化行业和产品用水强度控制。重点对高耗水工业行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开展工业企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和用水效率评估。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城市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县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2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5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54以上。(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等参与)

  3.加强水源保护。根据《澧县水功能区划》,从严核定全县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排意见。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关闭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90%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0%以上。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按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县水利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4.提高供水保障。加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在全面强化节水、增效、治污、控需的前提下,充分挖掘现有水库工程供水潜力,完善水源骨干网点工程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缓解部分严重干旱地区的缺水问题。加快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县城区基本完成双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增强城市用水保障和应急能力。(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参与)

  (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

  5.加强河湖综合整治。加快河湖防洪排涝体系建设,大力开展河道疏浚、清障和护岸工程建设,提高防洪通航能力。县城区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含)一遇以上,农村重要保护区域防洪标准提高到10年(含)一遇以上。加强河湖堤防巡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修复和更新堤岸工程及附属设施,防止出现自然损坏或人为破坏以及沿河宣传牌、标示牌、警示牌破损、颜色脱落、字迹不清等。(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旅游外侨局等参与)

  6.加强河湖岸线管理。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开展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2017年底前完成澧水(澧县段)干流及洞庭湖河湖管理范围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松滋河(澧县段)、涔水、道水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充分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安全和生态要求,完成澧水(澧县段)干流及主要支流和洞庭湖区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科学确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到2020年,澧水(澧县段)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90%。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7.加强河湖水域管理。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防止减少现有河湖水域面积,到2020年,全县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不低于7%。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8.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编制并执行河道采砂规划,按照“去产能、控产量、严监管”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和“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县城区河段依法实行全面禁采。大力开展河道清障,到2020年,完成城区、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等重点河段采砂尾堆清理,完成县级城区河段规范化砂场建设。(县水利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9.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治理,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工业企业。2017年底前,工业园区要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0.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6.8%以上。加强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与管理,保障污水处理厂持续运行和稳定达标,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全面加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我县城区要完成雨污分流,具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能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的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全面完成污泥处理设施的达标改造。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到2020年,全县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5%以上,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稳妥推进其他处理方式,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11.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规范,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适养区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和标准化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养殖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依法划定禁止和限制养殖区。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制定重点湖库和水域水产养殖规划,对不符合规划和要求的水产养殖予以取缔清退。整县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12.加强交通运输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我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编制实施全县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港口码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科技工信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3.加强不达标水体污染整治。根据《澧县水功能区划》,对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监测长期不达标的区域开展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涔水大堰垱镇至王家厂水库段以及王家厂水库以上涔水南、北支等污染较重流域河段的污染整治;2020年前,完成北民湖等不达标河湖的综合整治。(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14.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县城区要根据水体排查结果,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河湖连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县城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15.加强重点区域水环境治理。制定实施《澧县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查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加大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16.加强河道保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全面清除河道内堆积的废弃物,逐步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2017年底前,确保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的目标。(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旅游外侨局、国网澧县供电公司、县艳电局等参与)

  17.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制定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依法关闭。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按规定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8.加强流域源头保护。健全河湖源头保护机制,建立生态红线分区域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主要河流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生态保护工程,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的政策措施,确保主要河湖水质不下降。通过实施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污染防治等项目,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主要河湖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要求。(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19.加强水量调度管理。优化流域和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确定澧水(澧县段)干流和主要支流控制断面的最小流量,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国网澧县供电公司等参与)

  20.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以县城区为重点,着力解决水系复杂、河湖萎缩、蓄滞洪水能力降低等问题,逐步构建流域布局合理、生态良好、引排得当、蓄泄兼筹,丰枯调剂、多源互补、调控自如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体系。(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21.加强森林湿地保护。以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保持、矿山植被修复等生态工程,不断扩大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湿地保护修复,禁止湿地无序开发,确保全县38.36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通过建设湿地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县湿地保护体系。重点加强河道两岸造林绿化和河道型湿地建设。到2020年,全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9.06%以上,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3.04%以上。(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旅游外侨局等参与)

  (六)加强执法监管

  22.完善河湖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开展河湖健康评估,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开展河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建立河湖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生态补偿资金重点用于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修改和完善河道管理、河道采砂、湖泊保护等规定。(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参与)

  23.加强日常行政监管执法。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等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部门,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河湖管理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经费和设备,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畜牧局等参与)

  24.提升静态监测监管水平。建设全县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澧水(澧县段)干流及主要支流要逐步建立监控系统,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及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及时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县水利局牵头,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河长要定期和不定期牵头召集成员单位,研究实施河长制有关工作方案、推进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开展日常督办、专项督办和重点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县河长办制定《澧县河长制工作规则》,各镇(街道)2017年6月底前出台本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县河长办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奖罚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镇(街道)、县直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台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县河长办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环境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足额保障水质水量监测、河湖巡查保洁等日常管养经费,重点保障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积极利用PPP、PSL等模式推进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制定出台社会资本参与河湖治理、日常管护等工作的管理办法。(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参与)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河湖保护宣传,在河湖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县委宣传部门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围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水利局、县文体广新局等参与)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澧办通字〔2017〕8号

  各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

  《澧县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澧县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澧州新跨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017年继续坚持全民招商引资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全年利用外资8200万美元,内联引资70亿元,完成项目签约100个以上(其中工业56个),完成亿元以上项目签约10个以上(其中工业9个以上)。

  坚持全员招商,全县各镇、街道,县直单位及国有投资平台是招商引资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类单位(44个)

  纪委(监察局)、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政府办、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粮食局、财政局、科技工信局、统战部、经开区管委会(澧州实业)、国土资源局、人社局、水利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交通运输局、城头山管理处(城头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城投公司、新城投公司、澧阳街道、澧浦街道、澧西街道、澧澹街道、澧南镇、城头山镇、涔南镇、小渡口镇、官垸镇、如东镇、梦溪镇、复兴镇、盐井镇、大堰垱镇、金罗镇、王家厂镇、甘溪滩镇、火连坡镇、码头铺镇。每个责任单位完成1个以上5000万元项目签约落地,2个以上意向项目签约,3个以上有价值项目信息。

  二类单位(24个)

  卫计局、教育局、司法局、民政局、文体广新局、审计局、统计局、安监局、城管执法局、人防办、公路局、农机局、农经服务站、林业局、畜牧局、供销社、平原灌区、艳电局、农开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商联、房管局、疾控中心、市场服务中心。每个责任单位完成1个以上3000万元项目签约落地,1个以上意向项目签约,2个以上有价值项目信息。

  三类单位(25个)

  党校、政务中心、编委办、老干局、信访局、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科协、文联、残联、档案局、党史办、接待处、文物局、扶贫移民开发局、电视台、非税局、澧淞大垸管委会、澧阳大垸管委会、羊湖口电排站、王家厂水库管理处、洈水灌区管理处、湖洲管理所、七里湖管理处。每个责任单位完成1个以上意向项目签约,1个以上有价值项目信息。

  其他未列入一、二、三类的单位也应积极提供有价值的项目信息。

  二、招商引资重点工作

  1.强化招商基础工作。高质量编辑出版《澧县投资指南》,隆重发布2017年重点招商目录,推介澧县,确定意向。建立健全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等重要战略投资者电子信息档案,跟踪其战略布局和投资倾向,便于针对性招商。编印异地商会通讯录。(该项工作由县招商办负责)

  2.强化活动招商。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港洽周”“沪洽周”、德商恳谈会等大型招商活动,推介具有澧县地方特色的项目。利用中博会、珠洽会、厦交会、广交会等重大经营活动,开展会展招商,并推广澧县特色产品。(该项工作由招商办牵头组织)

  3.强力推进“澧商澧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今年清明节利用澧县籍人士大量返乡时机,精心组织“澧商澧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启动大会,收集招商引资信息,分析整理后,详细分解到各招商引资小分队,并迅速衔接跟进。持续开展“引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活动,鼓励和动员澧县籍在外成功人士返乡投资创业,县级领导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联系100名澧县籍在外创业的成功人士。(该项工作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

  4.强化小分队招商。组成工业、农业、三产业招商小分队,每个小分队由3人组成。围绕各行业策划招商活动。成立梦溪家具产业园等2-3个跨行业跨区域的专业小分队,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招商。(该项工作由招商办牵头协调,各招商小分队负责实施)

  5.强化驻点招商。依托异地商会丰富资源,以县政府名义,聘请异地商会澧县籍人士担任澧县招商引资联络员或信息员,成立6-8个驻点招商联络处。今年5-6月份县领导分赴各地正式授牌,赋予联络处职责。联络处承担相关区域内招商引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宣传推介澧县,负责收集招商引资信息、前期对接和跟踪服务工作,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该项工作由招商办负责)

  6.强化以商招商。围绕延伸支柱产业链,依托新鹏陶瓷拓展建设家居市场,依托萌恒服装辅料拓展服装产业园,依托康哲制药、平安医械、天圣制药建设医药产业园。(该项工作由县经开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县招商办予以配合)

  7.强力推进项目签约落地。优化招商工作流程,建立产业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及分管县领导牵头,招商服务部门跟进洽淡,招商办和分管县领导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招商项目从信息收集、洽谈、签约、建设、投产全过程都是服务部门的份内责任。每个项目确定1个服务单位,实行项目落地百日工作责任制,在项目签约之后,100天内必须启动项目建设。(该项工作由县优化办牵头负责,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三、保障措施

  1.完善考核办法。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设立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奖,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保障工作经费。一、二、三类任务单位,县财政分别安排4万元、2万元、1万元工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各单位可以同比例配套。成功签约项目在开工建设后另行奖励。驻点招商根据实际安排工作经费补贴,小分队工作经费在有关行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款专用,由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3.强化工作调度。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调度会,每次调度会随机抽取3个县直单位和2个镇街在调度会上发言。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商引资工作通报,并在县电视台和部分公共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对任务完成不力的单位进行工作督导。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2017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

澧办通字〔2017〕12号

  各镇、街道,县直及省市驻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10号)和《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7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通知》(常办〔2017〕12号)精神,确保我县全面完成2017年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任务,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省、市、县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完成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任务作为深入推进新澧州新跨越的重要举措,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着力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行动,列入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狠抓推进落实。各镇、街道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省、市、县分解下达的指标任务,建立领导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明确工作任务。今年我县承担的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任务共9个项目11个具体指标,每个指标均明确责任领导、主要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县直主要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工作衔接和业务指导。各镇、街道要科学制定工作措施,进一步细化分解工作任务,搞好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简化项目审批手续,为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提供优质服务。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投入,加强对资金的计划、统筹和监管,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三、强化督促调度。县人民政府不定期调度全县落实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各级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督促调度机制,将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纳入督查重点内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政协要建言献策,加强监督。县实事考核办要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优化实事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措施不力、进度不快的地方和单位督促整改。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管,对乱设关卡、乱摊派、乱收费的,对挪用、挤占、抵扣、滞留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专项资金的,要按照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县统计部门要依法对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统计数据进行评估认定,确保真实可靠、客观公正。县直主要责任单位每月30日前向县实事考核办报送一次进度情况,并分别于6月底、9月底、11底前向县实事考核办报送季度自查情况。

  四、抓好后续管理。县直有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后续管理,将往年已办实事项目的后续管理与完成当年省重点民生实事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制定和完善后续管理办法,对后续管理的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提供政策支持。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长久发挥作用。

  五、严格工作考核。落实省重点民生实事工作列入全县考核奖励项目。由县实事考核办牵头,会同有关单位严格进行量化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实事考核办另文下发)。考核指标直接纳入2017年全县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各镇、街道和县直单位的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指标考核得分直接纳入其年度绩效评估得分。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任务未完成的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附件:2017年落实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责任分解表

中共澧县县委办公室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附件

  2017年落实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责任分解表

  序号 考核指标 工作目标 责任

  领导 主要责任

  单位 相关责任单位

  1

  2

  3

  精准扶贫

  农村公路建设

  新增城镇就业

  农村危房改造(第一批593户)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10800人

  提质改造83.2公里

  安保设施建设67公里

  5800人

  罗先春

  赵长津

  邱献兵

  县住建局

  县水利局

  县交通

  运输局

  县人社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开发局、县卫计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序号 考核指标 工作目标 责任

  领导 主要责任

  单位 相关责任单位

  4 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区改造5811套 罗先春 县住保办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房管局、县国土资源局

  5 农村适龄妇女“两癌”免费检查 20000人 高波 县妇联

  县卫计局 县财政局

  6 新增养老床位 306张 徐桢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7 新增社会治安视频监控摄像头 140个 周常彩 县公安局 县综治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城管执法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供电公司

  8 行政村配电网改造 16个行政村 邱献兵 县供电公司 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9 孕产妇产前免费筛查 7500名孕产妇 高波 县卫计局 县财政局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7〕10号

LXDR-2017-01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

澧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常德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履职,联防联治,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灾害扩散蔓延;加强对未成灾区域的预防预警,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全县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澧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国网澧县供电公司、县邮政局、县人武装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及办公室

  县指挥部负责启动和终止一般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林业局:负责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拟定全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传播;组织协调县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农业局:负责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分配、拨付、管理县级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加强全县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和防治旅游区、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县卫计局:负责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国网澧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县邮政局:负责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县人武部:负责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设立由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负责开展林业生物灾害分析评估和相关研究,为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县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及时调查、取样,并派专人管护好发生现场,实施实时监控。县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送省市有关部门(单位)鉴定确认。

  县林业局要建立健全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镇、街道农综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村级要有虫情测报员,形成县、镇、村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县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要及时收集处理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建立完善数据库,实现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信息高效快捷传递,确保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

  3.2预防

  3.2.1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危害特点,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

  3.2.2预防预警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大区域监测点、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和基层农综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等基础设施建设。

  3.2.3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县林业局要进一步加强县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检疫监管

  充分发挥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严格遵照国外引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扩散种植;建立引种检疫申报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疫情传入。

  3.3预警定级与发布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监测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职权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县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个以上镇、街道或者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以上、5%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常德市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区县市、4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暴发面积5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5%以上、15%以下;2个以上区县市同时发生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6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已入侵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20%以上;2个市州同时发生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救灾防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市指挥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对发生地及周边区域调查、取样、检查和实施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处置情况,并做好宣传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指挥部制定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指导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援助和派专家指导,切实有效地做好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2.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在省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请求上级援助和派专家指导,切实有效地做好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

  4.3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信息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专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县林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农综站作为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核实灾害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4.3.2信息通报

  经确定为林业生物灾害的,县指挥部立即通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站所和村(居)委会,密切关注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3.3信息发布

  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县新闻发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生物灾害信息。

  4.4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意见,在确认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恢复受灾森林、林木,清理因应急防治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确定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应对工作经验教训和灾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基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人才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

  6.2物资资金保障

  县财政统筹安排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县林业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加强与防治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储备需求,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建设资金。

  6.3技术保障

  县林业局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超前研究潜在林业有害生物,制定防治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明确主要联络人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林业局要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的培训,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处置林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7〕15号

LXDR-2017-010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澧县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并查处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计局、商务粮食局、畜牧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举报下列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和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四)生产、经营变质、失效、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以及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的;

  (五)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药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名优产品标志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但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的,举报受理部门应予以尊重,并为其保密;

  (二)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七条举报方式: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移送的经举报人举报后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方式。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书面形式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八条奖励标准:

  (一)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对属团伙作案、情节严重的,或被列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3万元的奖励;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案件,给予举报人5万元的奖励。

  (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标准按罚没收入的3%确定,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奖励比例基础上增加1%,增加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者涉案货物较少,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

  第九条县财政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奖励的审定和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对奖励资金的拨付、发放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食品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重大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审核后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申领奖金。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不按程序立案查处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故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澧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7〕20号

LXDR-2017-010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澧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或者避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德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澧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区发生的,对我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强化基层、提高能力,依靠科技、有效应对。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澧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指挥长(必要时由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人武部相关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及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卫计局、县旅游外侨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县交警大队、县气象局、武警澧县中队、县消防大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澧县大队、县红十字会、县火车站、县供电公司、县石油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与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邻县、市、区的联动协作机制;传达县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收集汇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和应急工作动态,督促、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抗灾救灾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政府办汇总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联系、协调武警参与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保险单位积极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服务工作。

  县人武部办理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县发改局汇总、上报灾情,统筹安排并督促落实灾后恢复建设项目及投资;监测监管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市场稳定。

  县教育局协调、组织各学校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科技工信局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煤、电、油、运正常供应工作;协调相关电力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负责做好相关防灾抗灾物资储备和有关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农业局调查核实农业灾情,负责农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农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县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疏散和转移受威胁的群众。

  县民政局及时核实灾情,组织、协调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应对及救灾所需资金的筹集、下拨和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监测和处置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建筑工地和风景名胜区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及时抢修受损市政设施,确保城市供水、供气设施和城市桥梁等正常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维护公路、水路运输秩序,组织、协调运力运输救灾人员和物资;配合做好公路、水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督促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通行、养护管理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水利部门管辖的水利设施及小水电系统的安全工作。

  县林业局调查核实林业灾情,负责林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县商务粮食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供应,确保市场正常运转;做好粮食储备和市场粮情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粮、油加工、供应和市场调控,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所需粮、油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县旅游外侨局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安全监管,指导、协调旅游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知识的宣传和游客、旅游从业人员的疏导工作。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囤积货物、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灾区市场正常秩序。

  县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指导、督促矿山、危化、烟花爆竹等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交警大队指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采取路面应急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收集和分析评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为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武警澧县中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大队参与铲冰除雪、险情隐患排查及抢险救援,协助做好被困人员的疏散营救等工作。

  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澧县大队做好高速公路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急准备;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分流、交通管制工作。

  县红十字会筹集救灾款物,开展社会募捐和救灾救济工作;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

  县火车站协调、联络相关铁路单位加强铁路安全监管,及时组织抢修受损铁路设施;妥善安置和转送因灾滞留旅客;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输抢险救灾的物资和人员。

  县供电公司及时抢修所辖电网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满足抢险救灾及重点部门和居民生活电力供应。

  县石油公司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优先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车辆用油,必要时组织流动加油车对因灾滞留高速公路的车辆补充燃料。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建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专家组,为预防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县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完善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气象部门要加强气象监测和预报,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县发改、供电、交通运输、通信、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分析预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造成的影响及危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预防行动

  每年11月下旬至次年3月30日为我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遇有特殊情况,县指挥部可视情况提前或延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

  各地各部门在防御警戒期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各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收集工作,研判灾害及其影响发展趋势。

  (2)县气象局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通报相关部门。

  (3)供电、交通运输、通信、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等管理,落实灾害防御措施,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

  (4)基层组织、单位和社会公众按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防范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3信息报告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发生一般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受灾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45分钟内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初步灾情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做好信息的续报、终报工作。

  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已造成的损失影响、已经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下阶段工作措施及需请求解决的事项等。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县范围内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或出现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在0℃以下,且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造成本县境内公路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对居民出行产生较大影响。

  (4)造成本县境内电力设施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5)造成本县境内主要城镇城区交通或供水中断,气源供应紧缺,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4.1.2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县范围内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或出现直径5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或日平均气温连续8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造成本县境内高速公路或国道严重受阻或中断,或火车站大部分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致使本县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造成本县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5)造成本县城区或5个以上10个以下镇街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本县境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4.1.3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县范围积雪深度在20厘米以上,或者出现直径在10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厚度在2厘米以上,或日平均气温连续10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3)造成省内高速公路网、重要国省道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或铁路干线运输受阻或中断,影响省内主要火车站正常运行的,致使本县交通运输受阻或中断范围较大,大量旅客滞留在县内各主要城镇或高速公路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堵塞道路通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4)造成本县电网减供负荷达90%以上,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5)造成10个以上镇街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4.1.4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出现以下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的灾害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本县范围内积雪深度在30厘米以上,或持续3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或者出现直径在20毫米以上的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厚度在3厘米以上,或日平均气温连续12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亿元以上。

  (3)造成省内国家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车的;或致使省内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在县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4)造成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对全省电网、华中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造成全县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全县大范围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县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领导、指挥、组织全县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县指挥部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气象部门通报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监测和预报情况,县发改、科技工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农业、林业等部门结合实际,提出防御对策。必要时,县指挥部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2)县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县指挥部指示、决策的传达以及灾情和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调配抢险物资,协调救援力量,联系民兵预备役、武警等力量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协调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灾害防御信息以及政府应对灾害的工作情况,引导公众主动、积极防灾抗灾。

  (3)灾害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指挥部要求,及时动员部署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对电网、通信、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组织人力、财力抢险救灾。

  4.2.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县指挥部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并迅速向市指挥部报告,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基层组织和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抗灾救灾行动。重点做好供电、通信、市政等设施维护和抢修,地质灾害点、易损工程巡查,交通畅通安全和市场供应保障,农业减灾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3.2处置措施

  (1)气象监测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动向;增加观测次数,提高分析预报和预警预报频次,及时向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监测信息。

  (2)人员转移安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力量转移居住在危险地区的群众,县民政等部门及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视情提供生活必需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体育场馆等场所用于转移人员的安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人员大量滞留的,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适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疏散安置滞留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3)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计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因灾受伤人员,为因灾受伤人员、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对因灾受损人群、滞留旅客等进行心理干预,对灾区进行消毒、疫情监控,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交通疏导

  县交通运输局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对因灾受损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进行应急抢通和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大动脉畅通;县住建局开展城市道路、桥梁除雪除冰行动,确保城市主要道路通畅;县交警大队加强与交通运输、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气象等部门的配合,做好交通分流组织工作,视情采取“重车不间断通行、分流绕行、警车开道、集中护送”等措施,确保运输正常;县铁路部门开展铁轨积雪清除,加强设施维护,调集运力,确保人员和物资运输正常。

  (5)基础设施抢修

  县交通运输、供电、住建、通信等部门组织应急抢修队伍,及时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设施,尽快恢复各类公共设施基本功能,最大限度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基本生活需要。

  (6)社会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做好重点部位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秩序维护,特别要做好人员大量滞留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物资、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3扩大应急

  当灾害影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或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范围的,县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或协调相邻区县市给予支援。

  4.4社会动员

  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抗灾救灾,为抗灾救灾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社会车辆、物资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5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澧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情及应对工作情况。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职责分工,通过有效途径向公众发布信息。

  交通运输、铁路等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部门应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发布交通运输信息,增加咨询热线和人员,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必要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汇集各方交通信息,依托澧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114查号台或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发布信息。

  4.6应急结束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处置

  5.1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起因、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以及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县委、县政府。

  5.2恢复重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统计汇总灾害损失,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当地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县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协助受灾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争取和及时下拨恢复重建资金。

  县供电、交通运输、住建、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尽快恢复其正常运行。

  5.3保险理赔

  县政府办、县保险行业协会督促、指导保险公司依法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气象等部门为保险企业的保险赔付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和成立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确保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驻澧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按照军地协调机制积极支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协助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

  6.2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合理安排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6.3基本生活保障

  县发改局要加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依程序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县科技工信局、县商务粮食局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县住建局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6.4物资装备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尤其是县交通运输、住建、供电等部门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县发改、科技工信等部门组织协调煤炭、供电、石油、盐业等企业,确保煤、电、油、盐等物资的市场供应,特别要做好抗灾救灾、应急救援所需电力的供应保障工作。

  6.5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计局、农业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知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业务培训,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或迟报、漏报、瞒报、谎报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行动方案,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事记

(2017年4-6月)

  4月1日,澧商澧才回乡创业创新工程启动仪式举行。

  4月6日,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动员大会召开。

  4月10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二次全体会议。

  4月11-12日,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工作联系会在澧召开。

  4月12日,全县民生提质大会战工作推进会召开。

  4月13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一行来澧调研安全生产及村(居)“两委”换届工作。

  4月14日,全县财税审计工作会议召开。

  4月16日,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来澧开展创建“曾家河田园综合体”研究活动。

  4月17日,全县防汛抗旱动员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会议召开。

  4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姜玉泉一行来澧调研国土资源改革试点工作。

  4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谭弘发来澧调研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4月19日,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召开。

  4月20日,全县脱贫攻坚突出问题集中整改工作大会召开。

  4月21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

  4月25日,副市长龚德汉来澧调研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

  4月26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清宇来澧调研无上访村(社区)建设工作。

  4月26日,全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现场会在澧召开。

  4月28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九次常务会议。

  4月28日,首届“澧州工匠”颁奖典礼暨第四届劳模讲坛举行。

  5月2日,全市纪委宣传工作调度会在澧召开。

  5月4日,纪念五四运动98周年暨“新澧州新跨越新青年”主题讲座活动举行。

  5月5日,市长周德睿来澧调研扶贫、安全生产、村委换届工作。

  5月5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调研扶贫和备汛工作。

  5月8日,县委书记邹如龙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议。

  5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及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七届法律研讨会嘉宾来澧考察。

  5月9日,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梁仲来澧调研基层党建工作。

  5月9日,全县第二季度安全生产、交通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环保、镇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议召开。

  5月10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处长傅晨曦一行来澧调研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工作。

  5月11日,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会议在澧召开。

  5月11日,省林业厅林改处处长陈彪来澧调研林下经济产业工作。

  5月1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视察防汛工作。

  5月15日,县城镇带动大会战暨“三改四化”工作推进会召开。

  5月16日,副市长龚德汉来澧调研高效水产养殖工作。

  5月19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次常务会议。

  5月19日,县城区路网建设PPP项目工程开工仪式举行。

  5月19-20日,全县291个村(社区)统一进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5月25日,全县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暨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召开。

  5月26日,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暨深入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实施会议召开。

  6月5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一次常务会议。

  6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君耀来澧督导“司法公正常德行”活动暨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

  6月8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先蒙、杨新辉来澧调研文化体育建设工作。

  6月12日,县委书记邹如龙主持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

  6月12日,城头山世界稻作文明论坛新闻发布会在北京举行。

  6月12日,全县消防安全和治超工作会议召开。

  6月15日,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姜欣来澧调研脱贫攻坚工作。

  6月15日,全市留守儿童工作站建设现场会暨关心下一代工作半年度调度会在澧召开。

  6月20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恢清一行来澧督导落实“两个责任”例行谈心谈话活动。

  6月20日,县委中心组第六次集中学习举行。

  6月21日,省科技厅专家组组长毛明德一行来澧考察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工作。

  6月21日,政协澧县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

  6月22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朱水平来澧检查防汛和督导安全生产工作,并讲党课。

  6月27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

  6月29日,县长徐荩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十二次常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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