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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 15:50:00      作者:佚名      来源:县政府办

  LXDR-2016-01024

  澧政办发〔2016〕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2年3月22日印发的《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澧政办发〔2012〕18号)同时废止。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5日

  澧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3.2监测预警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信息报告和通报

  4.应急响应

  4.1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性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常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澧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1组织机构

  设立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外侨局、县气象局、县新闻中心、武警澧县中队、县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参与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防治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负责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应急救援电力和通讯保障及成品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通畅。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外侨局:负责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负责协同相关单位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除和修复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矿山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对矿山、尾矿库(坝)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隐患。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灾区气象情况,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县新闻中心: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武警澧县中队: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参与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抢救公共基础设施等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查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在2013年澧县1:50000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及澧县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报告基础上,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全县境内查明的328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险情隐患较为严重的火连坡镇三元村(原闸口乡老木村1组)滑坡等地质灾害体布置专业监测手段。

  3.2监测预警行动

  3.2.1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全县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防工作责任到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县国土资源局及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国土资源局在充分掌握全县已查明及新增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基本情况的同时,督促各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很大)等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明,由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县气象局向公众发布。

  3.4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上报县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3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及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4.1.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1.2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1.3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1.4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局上报信息的同时,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治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应急处置

  (1)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预案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县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发生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县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市指挥部统一指令协助组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发生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县指挥部全力协助市指挥部,服从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配合省指挥部开展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书面报告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中队、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县人民政府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建立覆盖全县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6.3技术保障

  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力度,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予以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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