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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财政局  澧县民政局关于印发《澧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27 10:48:00      作者:admin02      来源:澧县财政局

LXDR—2017—09006

澧财发〔2017〕7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澧县财政局、澧县民政局制定了《澧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澧县财政局

  澧县民政局

  2017年10月23日

  澧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0号)、《湖南省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4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福利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福彩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条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应秉承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要将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资金投入比例。

  第六条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社会救济对象等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事业;

  (二)支持社区公共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新建、改扩建和维护;

  (三)资助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四)符合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

  (一)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二)发放个人奖励;

  (三)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等对外投资及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指标文30日内,商县民政局将资金安排到项目,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在拨付资金时,需填写《关于申请拨付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函》(附件1),经单位经办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出具《关于同意拨付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函》(附件2)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县民政局出具的函告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条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福彩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福彩公益金项目均应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助金额等。

  第十二条福彩公益金管理不得按照部门内设机构切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

  第十三条福彩公益金支持的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县民政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预算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进入省级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四条福彩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

  第十五条福彩公益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福彩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加强对福彩公益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在福彩公益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将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福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申请拨付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函

  2.关于同意拨付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函

  附件1:

  关于申请拨付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函

  县民政局:

  经我单位申报,省财政厅下达我单位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项目:)万元(指标文号:),根据《澧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澧财发〔2017〕76号),我单位已组织专门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了实施,项目验收合格,资金使用规范,现请对以下项目资金予以拨付: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金额

  注

 

 

 

 

 

 

 

 

 

 

 

 

 

 

 

 

经办人:

分管领导:

 

镇长(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同意拨付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的函

  县财政局:

  省财政厅下达我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

  省(万元)(指标文号:),资金使用单位已落实《澧县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福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澧财发〔2017〕76号)中的相关要求,经我局认真研究,现请对以下项目资金予以拨付: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金额

  注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局长: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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