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澧县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办文件 >> 正文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8/28 9:10:00      作者:佚名      来源:县政府办

  LXDR-2017-01009

  澧政办发〔2017〕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省市驻澧有关单位:

  《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咨询小组

  2.4现场组织机构

  2.5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2应急处置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5.2事故责任调查

  5.3善后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保障

  6.4物资经费保障

  6.5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宣教培训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常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公众造成的健康危害。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抓不懈;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相互协调、整体联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迅速反应、准确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科技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商务粮食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邮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外侨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处理系统、保障体系、工作规则;研究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问题;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统一指挥并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蔓延扩大;负责应急处理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根据应急处理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建立和管理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向市食安办、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送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以及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县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县科技工信局: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协调镇、街道的环境污染处置工作,提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和建议。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农业局: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县商务粮食局: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住建局: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邮政局: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旅游外侨局:协助处置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各镇、街道和县直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2.3专家咨询小组

  县指挥部设立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

  (6)综合信息组。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5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县卫计局会同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市卫计委备案并实施。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市食药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县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7)其他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卫计局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县教育局报告,县教育局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计局报告。县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县农业局、县卫计局等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药监管局报告。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2.3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3.3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上级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市及相邻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请上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县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计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计、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澧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事故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食药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5.3善后赔偿工作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技术平台,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通报等工作。

  6.2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卫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立即启动,救治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处理;负责应急处理中所需医务、公安、交通运输等人员保障。

  6.4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6.5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工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7.2宣教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