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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5/25 9:16:00      作者:佚名      来源:县政府办

  LXDR-2017-00006

  澧政发〔2017〕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简政放权、扩权强镇工作,根据津澧新城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要求,决定在城头山镇和小渡口镇开展扩权强镇试点,将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委托下放,委托下放事项包括行政许可、管理服务和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11项,行政处罚事项(要相对集中行使)27项。

  委托下放时,有派出机构的,下放给派出机构行使;无派出机构的,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行使。下放事项执行过程中,城头山镇、小渡口镇要按程序履行申请、报批等手续,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备案、登记等工作。县直有关单位要与城头山镇、小渡口镇依法签订行政执法委托文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责任、期限等事项,做好委托下放事项承接、资料移交衔接等工作,加强事项下放后的行政执法培训、业务辅导和督促指导工作。城头山镇、小渡口镇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专人负责下放事项的办理工作,确保下放事项不脱钩断档,保障工作有序运转。

  附件:

  1.委托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2.下放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3.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4.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澧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附件1
委托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委托部门 委托事项 承接单位
1 县住建局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城头山、小渡口镇人民政府
2 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3 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5 县安监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附件2
下放的行政许可、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放权部门 放权事项 承接单位
1 县公安局 身份证受理与核发 城头山、小渡口镇派出所
2 县交警大队 机动车登记(摩托车) 城头山、小渡口
3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摩托车) 交警中队
4 县国土资源局 不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 城头山、小渡口镇
5 城市规划区外的权限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许可 国土规划建设管理所
6 县食品药品工商 市场主体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名称预先核准等) 城头山、小渡口镇
质量监督管理局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
附件3
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委托部门 委托事项 承接单位
1 县住建局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2 县林业局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处罚 城头山、小渡口镇
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
3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4 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5 违法毁坏森林或林木处罚
6 县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8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的处罚
9 县安监局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1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12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3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4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处罚
15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16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处罚
17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8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19 县安监局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城头山、小渡口镇
人民政府
20 烟花爆竹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以及经营许可规定的处罚
21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22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24 食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25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处罚
26 对隐瞒职业病危害、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不符要求、使用明令禁止的设备及材料、转移职业危害作业、擅自拆除防护设备或应急设施、安排不适宜人群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违章指挥或强令无职业病防护措施作业的处罚
 
附件4
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放权部门 放权事项 承接单位
1 县食品药品工商
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5000元以下) 城头山、小渡口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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