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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7/7 18:02:00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
公    告
澧政函〔2016〕7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陆澧县房地产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fgj.lx-gov.cn/),查看《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fgjzs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县房管局院内,邮政编码:4155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见面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县房地产管理局东办公楼308室,联系人:高平,联系电话:3123325。
 
附件:《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澧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澧县人民政府拟对河湖水网连通生态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设部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澧政发〔2014〕8号)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澧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澧县房地产管理局(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澧阳街道办事处、澧西街道办事处、澧浦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
东至澧浦南路、南至栗河南岸规划蓝线、西至护城南路、北至栗河北岸规划蓝线建设项目范围(详见项目规划蓝线图)内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被征收户约407户,建筑面积约 48000㎡。
六、征收补偿实施期限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安置房回迁过渡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搬迁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确定征收补偿款拨付时间和搬迁时间。
七、征收补偿对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1个房屋所有权证为1个产权户(房屋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1个产权户计算)。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处理。
八、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可选择县城区范围内合法的商品房(含二手房)。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
九、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不含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5㎡(含)以下户型,按45㎡建筑面积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但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另有房屋面积合并计算超过45㎡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2.装饰装修及设施的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
3.未经登记建筑物的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城管、住建、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意见在项目范围内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认定视同为合法建筑,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按房屋价值的100%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违法建筑物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城管或住建等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搬迁费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1800元/次计算。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
(三)临时安置费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5㎡(含)以下的,给予540元/月补助;45㎡以上、60㎡(含)以下的,给予630元/月补助;60㎡以上、80㎡(含)以下的,给予720元/月补助;80㎡以上的,临时安置费在720元/月的基础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以整数计),补助费增加10元/月,增加补助费最高不超过360元/月。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在约定过渡期限内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助。采取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
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奖励补助标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住宅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1楼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征收其它非住宅的按10%给予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含)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8000元;45㎡以上、70㎡(含)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2000元;70㎡以上、100㎡(含)以下的,提前搬迁奖为18000元;100㎡以上的,提前搬迁奖为20000元。
(三)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片区,每个片区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腾房搬迁的,给予每户9000元的奖励。
(四)住房困难补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5㎡(含)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住房困难补助。
(五)公摊面积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无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0%的公摊面积。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有公摊面积,选择多层房屋安置的,不赠送公摊面积;选择高层房屋安置的,赠送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0%的公摊面积。赠送的公摊面积一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实行货币补偿。
(六)住宅改作经营门店补贴标准。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及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含)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12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下、2年(含)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实际经营面积800元/㎡予以补贴。
十一、征收国有直管公房
征收人只对公房所有权人或房屋管理单位给予征收补偿,补偿方式原则上以产权调换为主。房屋承租人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明确的,由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按合同给予其适当补偿。
(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给予其适当的装饰装修、设施、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偿。
(三)住宅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另无住房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应优先给予其承租权;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测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的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办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取产权调换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本方案由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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