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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办发〔2012〕11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6 18:27:00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出发点,坚持有利于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工作。
  第三条 随迁子女可通过以下方式进入当地高中阶段学校就读:
  (一)在我省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并取得当地学籍的随迁子女,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录取。
  (二)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后,要求到父母务工所在地普通高中就读的随迁子女,参加户籍所在地中考并被当地普通高中录取后,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可转入同类普通高中同层次学校就读。
  (三)要求到父母务工所在地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按教育部规定,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凭本人初中毕业证书在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直接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四条 外省户籍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
  (一)普通高中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1)自高中一年级起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往届毕业生;(2)高考报名时,须提交其父母在当地1年期以上的居住证(含就业状况信息、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以及本人的学籍证明材料。
  (二)在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连续就读2年以上(含2年),并具有就读学校学籍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可报考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
  第五条 本省户籍的随迁子女及在异地就读高中阶段教育的非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除按有关政策到规定地点报考外,既可在学籍所在地报考,也可在户籍所在地报考。其报考时,需提供相应的学籍或户籍证明材料。
  第六条 随迁子女的高考报名、考试及录取等有关政策,按照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各项工作。流入地政府及发改、教育等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标准建设和布局普通高中学校,满足区域内包括随迁子女在内的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需求。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随迁子女的学籍管理,按照我省有关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统一部署好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服务与管理,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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