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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7/3/7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姓名变更、更正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申请变更、更正姓名的公民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收费情况: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24个工作日内

  办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咨询渠道:www.hncrj.gov.cn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户政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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